近似商标_“白因子WHITE FACTO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030232号“白因子WHITE FACTO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542号

       

      申请人:百典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30232号“白因子WHITE FACT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亦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续,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00283号“白因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不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鉴于引证商标目前处于异议程序中,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告投放截图、网络媒体报道、参展资料、购销合同及发票、授权书及付款回单、广告合同及发票、商标作品创作合同、美术作品登记证书、财务报表、说明书印刷合同及发票、报关单及进口关税缴款书、国际注商标的注册情况、经济指标及其他实际使用材料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于异议程序中被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汉字均为“白因子”,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消毒设备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