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舒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1364825号“护舒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565号

       

      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64825号“护舒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60496号“护舒宝Hu shu 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20060497号“护舒宝Hu shu 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分别经商评字(2019)第163635号和商评字(2019)第208522号无效宣告裁定书均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上述裁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被无效宣告,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卓慧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