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金卫仕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270736号“金卫仕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500号

       

      申请人:深圳市拉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70736号“金卫仕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64030号“卫仕”商标、第26764170号“卫仕”商标、第30555788号“卫仕NOURSE 守护你的快乐”商标、第32689876号“卫仕宠物”商标、第5954707号“Invention Pathways及图”商标、第10053430号“普利迪PRETTiE GRA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含义、呼叫、整体外观差异巨大,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二、三、四权利状态不确定。3、申请人注册商标是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其已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了“金卫仕及图”商标。4、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5、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认读文字可与引证商标五、六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研究、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金卫仕”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卫仕”。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