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958071号“1314”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513号
申请人:湖北运动人杯壶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龙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58071号“1314”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73997号“1314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潇文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