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Vin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812078号“Vin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522号

       

      申请人:杭州袋袋家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12078号“Vi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62849号“OVINI”商标、第9783090号“艾薇妮Avi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提起撤销申请。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18645号“Vini青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49146号“薇妮Vini ACCESSOR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确定。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差别显著,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权利状态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为有效注册商标。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衣、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足球鞋、帽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Vini”与引证商标一“OVINI”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服装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领带、婚纱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