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544424号“茂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528号
申请人:深圳市天钻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汉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44424号“茂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15319号“茂及图”商标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潇文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