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onl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40276181号“myonl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545号

       

      申请人:金华顶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76181号“myon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57538号“MS.ONLY米思欧及图”商标、第16363857号“MOONLY美率及图”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63340号“ME ONLY”商标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潇文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