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940814号“璐琥铝型材 LUHU ALUMINIUM
PROFI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553号
申请人:上海璐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40814号“璐琥铝型材 LUHU ALUMINIUM PROFI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71260号“路虎”商标、第23329042号“绿虎LUHU”商标、第19448672号图形商标、第16267529号“路虎LU 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呼叫、含义、整体外观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加之,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所有人地域差异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档案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图形设计细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璐琥”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文字“路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绿虎”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