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谯记 正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330052号“谯记 正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581号

       

      申请人:重庆熠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30052号“谯记 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2356号“龙门沱 谯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效果、设计理念、含义、文字认读均不相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性,加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消费群体、消费目的、销售范围、服务内容具有较大差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的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正中手工酸辣粉VI设计合同、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餐馆、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谯记”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谯记”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