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806729号“柏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585号
申请人:石家庄市西柏坡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06729号“柏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62689号“柏坡BaiP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在异议程序中。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异议案件中被准予注册,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柏坡”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柏坡”文字相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