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40305059号“JILI辑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567号
申请人:苏州辑里丝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05059号“JILI辑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28866号“辑里JI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外观、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3、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随附引证商标流程状态截图。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成品衣、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JILI辑里”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辑里JILI”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