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710753号“Social Strand Syste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145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小岛作品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10753号“Social Strand Syst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整体并非生活中常用表达方式,且申请商标本身亦非指定商品的通用词汇,且申请人在游戏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国内相关公众已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予以联系,两者产生对应关系,可以起到服务来源的作用。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Social Strand System”构成,其可译为“社会阶层体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产生了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