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966594号“德瑞克马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085号
申请人:高丹璇
委托代理人:中商威驰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66594号“德瑞克马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引证的第346265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部分驳回注册,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清洁制剂、洗洁精、抛光制剂、研磨材料、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部分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