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益良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956133号“思益良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114号

       

      申请人:唐益浪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56133号“思益良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344762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获准注册,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淑维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