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七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451739号“七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053号

       

      申请人:河南柒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永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51739号“七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引证的第370440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注册,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被驳回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60075号商标、第305870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