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98660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274号
申请人:深圳市幸福双翼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翼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866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025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7210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驳回决定不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企业中文商号“双翼”设计而来,具有较强显著性,未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战略发布会照片;申请人官方网站平台;申请人官方贴吧和微信公众号;申请商标宣传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纯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