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309136 - 商评字[2020]第0000113278号 - 申请人:广州佰马品牌营销顾问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30913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278号

       

      申请人:广州佰马品牌营销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天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091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95771号图形商标、第7185427号“应录集团YINGLU GROUP及图”商标、第162434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及其拼音共同使用,已广为消费者知晓,已形成稳定的市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为第三方企业提供视频服务的案例;服务店面、公众号、抖音平台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图形均为马状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视频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培训、节目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