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君和資本GENHARMON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382113号“君和資本GENHARMON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076号

       

      申请人:上海君和立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82113号“君和資本GENHARMO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503506号“和君”商标、第25030168号“和君及图”商标、第24715897号“和君及图”商标、第25028976号“和君资本”商标、第3358337号“和君”商标、第25014293号“和君HEJUN”商标、第15545881号“君嘉投资Jun Jia Investment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资质、媒体报道等证据光盘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君和”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中“和君”文字构成相同,存在呼叫相同的可能,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受托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