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9280675 - 商评字[2020]第0000113289号 - 申请人:武汉大学口腔医院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280675号“牙牙精灵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289号

       

      申请人:武汉大学口腔医院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商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280675号“牙牙精灵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申请商标与第29135182号“牙精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驳回决定,特申请复审,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化学处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染色”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