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53929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075号
申请人:阳江市接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5392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720545号“非游Non-Tri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540667号“萌象行Dream tour及图”商标、第16227550号“JIKE.HK及图”商标、第15792748号“好想要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存在地域等方面的差异。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引证商标一、四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系单纯的图形标识,与引证商标二、三的图形部分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通过在线应用替他人安排客运服务;汽车运输;运载工具(车辆)出租;车辆共享服务;司机服务;旅游交通安排”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旅游交通安排、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二、三明确相区分。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的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拖运;货物贮存;货物递送”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拖运;货物贮存;货物递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