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4223690号“领观时尚 MSPECTER”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063号
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领观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5月21日对第14223690号“领观时尚 MSPECT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中国最大的塑料管道及管件生产商,是中国领先的大型建材家居产业集团,申请人使用在管道系统产品上的“联塑”、“联塑 L&S及图”商标已具有极高知名度,曾分别于2005年、2015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12312155号“联塑领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标所获荣誉;3、曾基于知名度获得保护的证据;4、网络报道;5、宣传使用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2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保健等服务上,于2015年5月7日取得注册。
2、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前,申请人在第44类医疗护理等服务上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审理范畴,而应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审理范畴。
两商标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主要依据两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区别,并结合指定使用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考虑两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混淆、误认的可能等因素进行判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领观时尚”、英文“MSPECTER”组成,与引证商标文字“联塑领尚”在呼叫、文字组成、整体视觉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对两商标予以区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驰名的“联塑”、“联塑 L&S及图”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差异,二者共存于市场,尚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且申请人的“联塑”、“联塑 L&S及图”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的知名程度亦不足以加大这种混淆误导可能性。因此,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对申请人“联塑”、“联塑 L&S及图”商标的复制、摹仿,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