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健秘-D JIANMI-D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8787022号“健秘-D JIANMI-D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921号

       

      申请人:通化一洋保健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通化旺维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丽容
      
      申请人于2019年5月14日对第28787022号“健秘-D JIANMI-D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05111号“元祕-D WONBI-D”商标、第9176664号“元秘-D WONBI-D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元秘-D WONBI-D及图”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豆类饮料;水(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等渗饮料;以蜂蜜为主的无酒精饮料;果汁;无酒精饮料;啤酒;植物饮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2、申请人商标所获荣誉证据;3、申请人商标曾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获得保护的证据;4、广告宣传等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矿泉水、果汁饮料(饮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矿泉水、汽水及无酒精饮料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啤酒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啤酒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争议商标显著识读文字“健秘-D”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元秘-D”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虽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并未提出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