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ORANO HOT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6620号“SORANO HOT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105号

       

      申请人:TACHIHI HOLDINGS CO., LTD.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6620号“SORANO HOT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94413号“天空旅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商标详情、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节选、在先案件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玩具出租,并提供与之相关的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玩具出租,并提供与之相关的信息”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