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776050号“Lyor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083号
申请人:东莞高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诺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76050号“Lyor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5608783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期满其权利人期满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5608783号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5543077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