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索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902370号“索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066号

       

      申请人:四川索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猴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02370号“索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索安”含义为“寻求安全”,使用在指定服务不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申请人在收到驳回通知后已经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变更删改。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审理时,申请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故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