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908050号“索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063号
申请人:四川索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猴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08050号“索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120493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商标“索安”含义为“寻求安全”,使用在指定服务不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申请人在收到驳回通知后已经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变更删改。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化学研究、计算机编程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技术研究、化学研究、计算机编程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审理时,申请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故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