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ILVER HEALTHCA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885426号“SILVER HEALTHCA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304号

       

      申请人:上海盛蔚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85426号“SILVER HEALTH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4796号“SILVER BY HU-FRIEDY”商标、第36276626号“BREATH SILVER及图”商标、第13950577号“SILVER SOLUTIONS”商标、国际注册第1385385号“SCIENCE OF SIL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本案的情况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审理中,权利状态尚未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均包含显著英文“SILVER”,易使消费者产生关联联想,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导管、医用手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医疗分析仪器、医用手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亦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近似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