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238355号“快乐书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080号
申请人:福建省利好万家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梦技(厦门)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8355号“快乐书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962033号“写写乐HAPPY WR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消费者容易区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单位场所照片复印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英文“HAPPY WRITE”(可翻译为“快乐书写”)含义相同,与引证商标中文“写写乐”含义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算术表;地球仪;教学用模型标本;黑板;数学教具;教学挂图;教学材料(仪器除外);教学用组织剖面图”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算术表等商品系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两商标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快乐”是对“书写”的修饰,“快乐书写”指定使用在纸、笔、书籍等全部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