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听茶昵语TINGCHANIY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862523号“听茶昵语TINGCHANIY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058号

       

      申请人:侯旭天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62523号“听茶昵语TINGCHANI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004746号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429285号、第34431443号、第27294122号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