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深呼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8822206号“深呼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992号

       

      申请人:嘉兴市浙样红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22206号“深呼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03274号“深呼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期满,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03986号“深呼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01537号“DBLS DEEP BREA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817857号“DEEP BREA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832531号“DEEP BREA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仅部分商品类似,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有效期至至2018年3月27日;引证商标二有效期至2019年7月6日;引证商标三有效期至2019年10月20日。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在先权利,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遮盖物”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皮制家具罩”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深呼吸”和对应拼音“SHENHUXI”构成,引证商标四、五由英文“DEEP BREATH”构成,可翻译为深呼吸等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含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遮盖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