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9725707号“ORAC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989号
申请人:甲骨文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9725707号“ORAC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3823号“甲骨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17358号“甲骨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66412号“ORAC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鲁寅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