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兰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505171号“兰苑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022号

       

      申请人:嵩明县兰苑幼儿园
      委托代理人:云南科亿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05171号“兰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3591号“兰苑食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有效期至2019年8月20日。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在先权利,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中文“兰苑”及图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48961号“花桥慧慧幼儿园”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