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671596 - 商评字[2020]第0000112546号 - 申请人:浙江绿环玻璃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67159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546号

       

      申请人:浙江绿环玻璃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闪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715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109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12350号“heye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为闲置商标,并未投入使用;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与申请人地域差别较大,客户群体不会重合,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差别较为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均可识别为经过设计的字母“H”,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管道(卫生设备部件);海水淡化装置;玻璃钢冷却塔”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冰箱;消毒设备;喷水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未使用的主张不属于判定相关公众能否区分商品来源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