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191643 - 商评字[2020]第0000112540号 - 申请人:永达电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19164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540号

       

      申请人:永达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南方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916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5401号“合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35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设计元素、视觉效果、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电开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线;电缆”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按动开关”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