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46197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012号

       

      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619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07588号“叶鑫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799878号“内蒙古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263153号“金雨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427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298570号“菜花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防锈;清洗衣服;消毒;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消毒;建筑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二、三、五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表现方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信息;防锈;清洗衣服;消毒;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