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849952号“EN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419号

       

      申请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泽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849952号“E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26857号第37类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孙红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