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三线阳光 SANXIANSUNSH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155322号“三线阳光 SANXIANSUNSHI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039号

       

      申请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攀枝花供电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55322号“三线阳光 SANXIANSUNSH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9136号“三和阳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23810号“三德阳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773538号“三品阳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093024号“三米阳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942708号“三藩阳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177299号“三一阳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831622号“三色阳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2302892号“三和阳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439135号“三和阳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0223851号“三德阳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6134860号“三镇阳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1354240号“三友阳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6762607号“三米阳光教育中心 SAMY SUNSHINE EDUC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0085630号“三聚阳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九的所有人已被吊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之间已并存,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申请人公众号截屏、活动图片、宣传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有效期至2020年3月27日;引证商标七经驳回复审程序,现核定使用服务为“自动售货机出租”;引证商标九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3日。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核定使用的“广告;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商业审计;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第36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十一核定使用的“保险;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摄影报道;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提供体育设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第4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司法辩护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四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三线阳光”和英文“SANXIANSUNSHINE”构成,其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八、十至十四的中文部分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虽然引证商标一、九尚处于宽展期,但其权利归属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九的近似性问题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一、九的所有人已处于吊销状态不必然导致引证商标一、九的商标权消灭,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36类、第41类、第4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