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98373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521号
申请人:东莞市星能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帕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837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13690号“谐稳电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均容易辨识为字母“XN”,若共存于市场上,易被识别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构成近似。两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