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330148号“UC 知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027号
申请人:广东神马搜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0148号“UC 知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52182A号“U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04191号“U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已签订共存协议,则引证商标一、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11416号“知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706021号“知医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协议原件、相关决定书、企业介绍、UC浏览器介绍及获奖情况、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媒体报道、活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临床试验;生物学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临床试验”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英文“UC”和中文“知医”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别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所有人已签订并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有所区别,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之间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临床试验;生物学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