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965394 - 商评字[2020]第0000113464号 - 申请人:佛山市奇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965394号“桔子加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464号

       

      申请人:佛山市奇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65394号“桔子加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66718号“桔子加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一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桔子加温”,与引证商标“桔子加加”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市场营销”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