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美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685807号“美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996号

       

      申请人:美地基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85807号“美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43474号“美地花园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3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67137号“美地花园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0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68685号“哈!美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鲁寅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