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053050号“生万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016号
申请人:广州生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53050号“生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9958号“万生设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17358号“万生 ALL SHINE DECOR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32685号“奥伦•格威尔 ALEN•GOWE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530393号“维递视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作品登记证书及创作说明、企业门店照片、施工现场照片、申请人获奖情况、官方网站截屏、租赁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有效期至2019年9月20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测试”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生万”及图构成,其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万生”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在文字构成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别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在先权利,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材料测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