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9330382号“黑嘎嘎HIGAG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846号
申请人:朱阳清
委托代理人:尚首知识产权代理成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文春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3月25日对第19330382号“黑嘎嘎HIGAG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中包含行业通用名称“嘎嘎”,其内容含义不具有显著性,且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产品的质量、属性等特点产生误认。二、被申请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恶意申请争议商标,严重损害了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若准其使用必将在市场中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大量使用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争议商标不属于行业通用名称,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经查,已有众多含有“嘎嘎”二字的商标在第29类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获准注册。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采取合法手段获准注册的商标,并未采取何种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黑嘎嘎门店、工作服照片;2、广告宣传及合作事宜;3、收银系统购买合同及发票;4、手提袋定制合同及手提袋图片;5、淘宝销售订单及定制;6、检疫报告;7、宣传图片视频;8、销售小票;9、产品包装;10、微信公众号信息。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4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蛋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4月20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
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文字“黑嘎嘎”为行业通用名称,目前尚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肉等商品上,仅具有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或其他缺乏显著特征之情形。故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指情形。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还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未能提出具体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故对于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