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YunSu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476770号“YunSu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338号

       

      申请人:东莞市云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76770号“YunS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75462号“YUNSAM”商标、第8816041号“Yunsue”商标、第37170226号“yunsom”商标、第18378207号图形商标、第13928639号“八 0”商标、第189665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字母“YunSum”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YUNSAM”、“Yunsue”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商业企业迁移、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商业场所搬迁、审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