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七鲜超市 7FRES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973051号“七鲜超市 7FRES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028号

       

      申请人:北京四季优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73051号“七鲜超市 7FRE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84417号“7 DAYS INN 7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616174号“7鲜 生鲜自选超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153211号“柒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84739号“FRESH 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219003号“7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711523号“FRESH 果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333734号“FRESHSERV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384340号“7 DAYSINN 7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介绍、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有效期至2019年2月27日。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象信息;工业品外观设计;服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云计算;非贸易业务咨询;平面美术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材料测试;质量控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七鲜超市”、数字“7”、英文 “FRESH”构成,与引证商标二至八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二至八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气象信息;工业品外观设计;服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