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4875585号“AICON”商标
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26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诺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爱尔康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周正武)
申请人因第4875585号“AIC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038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1月20日向我局提交撤回上述商标评审申请。申请人撤案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予以认可。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马静雯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