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红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493740号“红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819号

       

      申请人:王增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93740号“红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52273号“红云阁及图”商标、第26285003号“红云”商标、第26292307号“红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包含文字组合“红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啤酒、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