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金旦GOLD8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738065号“金旦GOLD8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858号

       

      申请人:荣登国际发展(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阳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38065号“金旦GOLD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60849号“黄金比萨GOLD PIZZA EST.2003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899695号“金剧GO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