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书香华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512226号“书香华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856号

       

      申请人:北京书香华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12226号“书香华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95566号“书香华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活动现场照片、申请人所获荣誉等资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标识“书香华硕”与引证商标“书香华夏”相比较,均含有“书香”文字。其文字组成相近,含义亦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两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