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0341858号“CHOC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424号
申请人:杰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琼楼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3日对第30341858号“CHOC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266616号“CH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368379号“CH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368380号“JIMMY CH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JIMMY CHOO”商标在时尚领域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和产地产生误认。三、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JIMMY CHOO”品牌介绍;
2、2008年至2013年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对“JIMMY CHOO”商标的宣传报道;
3、“JIMMY CHOO”商标产品图片;
4、申请人中国门店装潢照片;
5、上海瑞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买“JIMMY CHOO”商标产品的发票;
6、“JIMMY CHOO”商标产品宣传图册;
7、申请人欧盟申请的裁定;
8、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JIMMY CHOO”品牌检索报告;
9、相关决定书;
10、关于引证商标“JIMMY CHOO”的广告被评为2017年用户最喜欢的微信朋友圈广告Top10的相关媒体报道;
11、2017年至今网络媒体对引证商标的评价报道;
12、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杭州琼楼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4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十字褡;服装绶带;浴帽”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9年3月20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予杭州琼楼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三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绶带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绶带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具有较强独创性的“JIMMY CHOO”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在鞋、服饰等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CHOC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CHOO”、引证商标三“JIMMY CHOO”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十字褡;服装绶带;浴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绶带、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三、在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能够予以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5月11日